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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流程|注意事项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04月09日 ]  【

  浙江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流程|注意事项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义乌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负责全省军队护士入省变更的审批办理工作;负责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的终审和执业注册工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含义乌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的受理、初审、制证打印工作。

  义乌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工作。

  二、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

  点击下载:浙江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点击下载:浙江省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模载

  5.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二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首次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不含义乌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将《护士执业证书》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同时将辖区内护士首次注册人员名单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义乌市卫生局流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制证。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将《护士执业证书》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同时将辖区内护士首次注册人员名单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流程。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加盖钢印。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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