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的受理条件及办理材料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材料审查→领导签批→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受理条件:
1、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齐全、合法、完整、规范
办理材料:
1、 省内发行报刊声明的报纸原件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4、 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5、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时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毕业证、护士资格证原件
法定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服务表格: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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