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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人力资源师考点解读: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04月29日 ]  【

  2017年二级人力资源师考点解读: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的概念

  申请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2.申请仲裁的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4.仲裁申请的效力

  (1)启动仲裁程序。

  (2)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仲裁请求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时效中断。

  5.受理的含义

  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定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决定予以接受并开始组织实施仲裁活动的行为。

  6.仲裁申请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7.仲裁申请的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8.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中,被申请人以仲裁请求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本请求标的或请求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例】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  )内提交答辩书。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B

  (二)开庭和裁决

  1.案件仲裁准备的含义案件仲裁准备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内,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庭开庭裁决的普通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4.仲裁期限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期限的计算。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②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仲裁申请和反请求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④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⑤中止审理期间不计人仲裁期限内。

  ⑥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3)仲裁期限的中止。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5.先行裁决与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6.裁决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7.裁决书的效力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请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而团体争议则是指工会(没有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是职工代表)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因此,两类争议的性质是有差别的。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并未对两类争议作特别严格的区别。

  (四)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团体争议的处理方法

  1.当事人协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的程序如下。

  (1)申请和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3)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4)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5)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的和平义务。

  (1)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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