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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二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23日 ]  【

二、自由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中应用广泛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基本上是作为刑法的补充来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许多国家,并未广泛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归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许多行为,在其他许多国家则属于轻微犯罪,通过刑罚来制裁。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其他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应用刑罚也十分普遍。这不仅包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同样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如香港地区《水污染管制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将任何废物或污染物质排放入水质管制区内的香港水域,即属犯罪”,可处监禁6个月。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2002年修订)对排污申报不实、无证排放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均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印度的《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第四十五A条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兜底”条款:“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不遵守依据本法发布的命令,可处以3个月以下监禁或者1万卢比以下罚金,或者并罚;违法行为持续的,自违法行为确定之日起,另处每日5千卢比罚金。”

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已经10周年了,环境立法速度居各部门法之首,这些立法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采、利用,构建了一道道法制防线。但这能否说明,我国环境法治的架构初步形成了呢?

环境法治的架构是否初步形成,可以从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体制、制度和机制5个方面动态地、综合地考察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6个法治环节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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