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法律法规 >> 复习辅导 >>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知识点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知识点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9日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纠错评论责编:ouhaihong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