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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技术导则与标准>知识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11月8日 ]  【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1) 熟悉 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含义

  1、环境标准体系

  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 及其客观的内在联系 ,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国家环境标准(5个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

  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财富物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 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控制 标准)

  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 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 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 的是分析 方法、测定 方法和采样 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标准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 ,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 、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 ,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 标准

  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3、地方环境标准

  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

  国家 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

  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 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环境保护部 标准(环境保护行业 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4)环境标准的特性:强制性与推荐性

  国家 环境标准、环境保护行业 标准分为强制性 环境标准和推荐性 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强制性 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 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 环境标准被强制性 标准引用 ,也必须强制执行

  图 环境标准体系

  (2) 掌握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执行上,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优先于 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 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 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即有行业 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 排放标准,没有行业 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 排放标准。

  (3)了解环境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要求

  组织 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1、环境质量标准 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管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保护目的 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 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 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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