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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重点整理:农用地转用概念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9日 ]  【

  C.省级政府

  D.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熟悉)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介绍。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例题:《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审批的部门包括( )。

  A.国务院

  B.国土资源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

  答案:AC

  解析:《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熟悉)

  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准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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