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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重点整理:法律责任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12日 ]  【

  例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 )的责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赔偿损失

  B.赔礼道歉

  C.恢复土地原状

  D.刑事处分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点问题

  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简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4)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简述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述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以没收。

  (4)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题: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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