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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重点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15日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例题.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既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R )

  例题。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只能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W)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2)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1.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2.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3.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是( ABCD )。

  A.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B.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

  C.一些确需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产

  D.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例题。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R)

  六、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

  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例题.下列情况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是( ACD )。

  A.乡中学建设的需要

  B.乡镇企业建设的需要

  C.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D.因撤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如果土地上没有建设物等设施,土地使用权将不允许转移,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非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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