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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

加入收藏  【 】  [ 2009-9-15 ]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为稳步推进各地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保证今年年底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按照“建制镇─县(区)─市(地)─省(区、市)─国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内部各类土地面积及利用状况。

    二、总体要求

    (一)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

    (二)汇总覆盖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

    (三)汇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09年10月初,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先期未按国家标准开展的调查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进行地类转换和补充调查。

    (二)12月底,完成县级和市(地)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三)2010年1月20日至25日,以省为单位,向国家报送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四)2010年2月底前,国家完成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并及时公布全国城镇数据汇总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扈传荣 (010)66562979

                     霍  淼 (010)66558218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
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今年底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信息,为城镇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五个专项用地调查提供基础依据,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全国各城镇汇总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1)要求,逐级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编写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各省(区、市)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并上报。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2。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范围包括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201)、建制镇(202)图斑的范围确定本次汇总范围,并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一致。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汇总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并向上一级汇交汇总结果。
1. 县级汇总。
在完成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城镇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县级录入和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并向所在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
对城镇内包含多种用途,且各用途能分别计算面积的较大宗地,应按各类用途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2.市(地)级汇总。
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市(地)级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经检查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市(地)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经检查合格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数据分析报告,并上报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汇总数据进行接收、核查和汇总,形成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编写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其他资料等)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确保汇总成果真实、准确,各级数据统计汇总中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接收上报的下级汇总数据严格把关,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全国汇总中,部将组织开展核查和事后质量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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