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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估价师《相关知识》辅导:股票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18日 ]  【

  股票

  一、股票的含义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如马克思所说:“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它们就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股票持有者即为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时亦要分担公司的责任和经营风险。股票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长期的信用工具。但是,股票只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它自身没有任何价值,不是真实的资本,而是一种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虚拟资本。股票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本还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让。

  二、股票的基本分类

  在成熟的市场体系中,股票市场上的同质股票在权利、义务方面都是均等的。这种按权利和义务为依据来划分股票种类的办法形成了以普通股和优先股为主的两大类型股票。

  ㈠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是股票市场上数量占绝对多数的主要股票品种,它是取得公司收入分配的部分所有权凭证,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组成部分。普通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内。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票所有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股票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或股东的资格,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和无差异的。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是指每一股份的平等,而每一股东由于其认购股份多少的不同,则体现在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

  在上述两原则下,股东权利可以按不同标准作如下分类。

  以行使的目的不同,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里的“自己”涉及到公司的全体股东。只有当公司每个股东都能平等地享有某种权利时,才意味着共益权的实现。如股东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查询公司经营状况的请求权等都属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票过户的权利,股息红利分配的请求权等。

  按行使的方式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就可行使的权力;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无法单独行使,而需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集体行使的权利,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由代表公司10%以上股份的若干股东提出才有效即为少数股东权。

  按权利性质的不同,股东权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也称法定股东权,是指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非固有权也称非法定股东权,是指法律允许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从具体内容看,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⑴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⑵ 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⑶ 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和转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转让交易的规定程序。

  ⑷ 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⑹ 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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