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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宁波大学  2014-04-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小组下设本专科生招生与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招生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在招生省(市、区)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七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阳明学院按大类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国际工商管理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为了提高毕业生在全球化社会环境中的适应力和竞争力,今年学校继续招收国际工商管理类,包含会计学(CPA Canad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会计学(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全英文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文班)等4个专业。

  第十九条 除国防生性别有限制之外,学校对其他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航海类专业属于提前第二批录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同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20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科成绩要求:人文科学试验班、理科试验班、英语、日语、德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国际工商管理类和英语(二批)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艺术类和体育类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理科试验班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人文科学试验班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国际工商管理类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行新生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000元/人·学年,音乐学专业学生学费9000元/人·学年,师范类专业学生学费4000元/人·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中美合作)专业为22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中法合作)专业为20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4400元/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政策。

  第六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宁波大学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大学本专科招生网: http://zsb.nbu.edu.cn

  咨询电话: 0574-87600233

  传真:0574-87609301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267。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本专科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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