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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6-02-18  【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29号)精神,我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类型为综合评价招生。为确保我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932,在陕招生代码:811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前身为1949年9月成立的西北党校二部,是在原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陕西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改制而成。现有7个系(部),共开设20个专业,在校学生近3000人。现有省级重点专业3个(含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1个),省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院级精品课程5门,院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现有友谊校区和长安校区2个校区。

第五条 办学地点

友谊校区: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 邮政编码:710068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 邮政编码:710109

2016年所有新招录学生均在长安校区学习。

学院网址:www.sxjgy.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学院办公室、监察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网址: www.sxjgy.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8427211 8841945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主要依据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参照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于2016年3月9日—13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考核科目测试。考生可在考试当日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2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我院友谊校区(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进行现场确认,并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时间:3月9日至12日。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入学申请者考试时间:3月13日。

我院2016年在陕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采用面试的方式,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数、外基础知识,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潜力。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4月1日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招办。2016年4月5日—7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1日—1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我院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总分为300分。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总分的3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成绩占总分的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60%。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赋分:A以90分计,B以80分计,C以70分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和审美表现。以上成绩中有D的考生,不予录取。

艺术类专业考生以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折算。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文化基础笔试成绩占综合评价考试总分的40%,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综合评价考试总分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各项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 费: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0元、5000元。

2. 学院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3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

3.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都是800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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