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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山西省招生考试网  2015-04-21  【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招考高〔2015〕4号

 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晋教发〔2015〕1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考生报考及资格审查等环节的工作,确保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要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36个县)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2.高校专项计划: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58个县(区))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且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3.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22个县(区))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具有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县教育、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考生可报考专项生招生计划志愿。

二、招生学校及专业

专项生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后公布。

三、资格审查

各地招委会要协调建立由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

1.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2015年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

2.高校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4月20日至5月5日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考生完成报名申请后,立即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2015年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

3.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2015年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

4.以上“农村户籍”指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已试点或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农村户籍。未试点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按照户籍薄上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确定。

四、信息公示

各有关市、县(区)招生办、中学要建立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有关市、县(区)招生办和中学要及时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三个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都必须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区)招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录取考生名单将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对被举报存在资格造假的考生,由有关市、县(区)招办负责核查,一经查实,即使已被录取仍将取消其录取资格,由此导致的一切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有关市对县级招办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考生资格进行汇总并于6月15日前通过山西省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高校专项考生资格名单须于5月25日前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凡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上述专项计划的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

五、录取办法

1.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2.高校专项计划:按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

3.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六、加强宣传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考生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各有关县(区)招办务必将教育部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中学,督促中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为考生解疑释惑,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党和政府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惠民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附件:1.山西省2015年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略)

2.山西省2015年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花名表(略)

3.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名单

 

 

附件3: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名单

1.教育部直属高校(72所)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兰州大学

 

2.其他自主招生高校(23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上海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福州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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