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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潍坊医学院  2016-05-15  【

潍坊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38

第四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种类:颁发潍坊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九条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接受投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接受征集志愿考生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分专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省(市、自治区)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3,8462285

学校网址://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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