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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高考政治综合提升练习(一)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2017-01-21  【

8.(2016·浙江联考)现实生活中的很多纠纷需要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有(  )

①夫妻两人离婚时因财产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②公司申请的专利产品被其他公司盗取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③李先生对工商局拒绝发给他营业执照不服 ④小张和小李之间因观点有分歧而产生的争吵

A.①②B.②④

C.①③D.③④

答案 A

解析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①②符合题意;③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围;④是公民之间的意见分歧,没有形成侵权纠纷,不选。

9.林某向法院起诉李某欠款不还。林某户籍在东城区、住在西城区,李某常住在南城区,林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A.东城区B.南城区

C.西城区D.东城区或西城区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B符合题意;A、C、D与题意不符。

10.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销了一批商品,后经县工商局检验为假货,赵某被没收了商品,吊销了营业执照,并罚款2万元。赵某认为处罚太重,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仍然维持了原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在此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

A.赵某B.工商局

C.法院D.公安机关

答案 B

解析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上述案件应该由工商局负举证责任。

11.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

A.结合案件情况,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B.由原告承担责任

C.应当不予采信双方的证据

D.由被告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双方证据进行对比,取信于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以维护公正。故选A。

12.老刘与老王在菜市场一起摆摊卖菜。一日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老王将老刘的菜摊砸坏,并打伤了老刘。老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自己被打伤和菜摊被砸坏的损失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  )

A.老刘B.老王

C.法院D.菜市场管理处

答案 A

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民事案件,自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A符合题意。

二、综合题

13.(2016·诸暨期末)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女青年王某年轻漂亮,能力又强,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喜爱和总经理的器重。这引起了女同事刘某的嫉妒和不满。一天刘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将此事汇报给总经理。总经理对刘某进行了批评。下班后,刘某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某是“狐狸精”,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某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于是王某请张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开庭后,王某发现法官是刘某的舅舅,于是要求换法官,法院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1)案例中,王某行使了哪些基本诉讼权利?

(2)王某和刘某的诉讼属于哪一种诉讼活动?

(3)王某和刘某的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什么?它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案 (1)王某行使了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

(2)王某和刘某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3)王某和刘某的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开庭审理。它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五个环节。

14.刘某和邓某是邻居。一天刘某开货车回家,不小心将邓某停在路边的高档摩托车撞坏了。事后邓某到修理店进行了修理,花费了2000元。但刘某却没有表示要承担责任的意思。邓某很生气,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

(1)邓某向法院起诉就表示诉讼成立吗?请说明理由。

(2)如果邓某碍于情面不想去打官司但又想获得赔偿,你认为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答案 (1)不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还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接受起诉,这就是受理。从这时候起,诉讼就成立。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就不予受理,诉讼未成立。

(2)在实际生活中,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本案中邓某和刘某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诉讼是民事诉讼,邓某可以选择:第一,邓某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调解来解决纠纷并获得赔偿。第二,邓某和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赔偿事宜达成仲裁协议。

15.(2016·杭州月考)家住杭州的老方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结婚并与老方住同一小区。小儿子尚未成家,与老方共住。平时由于小儿子不务正业,经常受到老方的责骂。后来老方生病住院,小儿子不闻不问,一切照顾都由大儿子负责。老方很是生气,就另立一份遗嘱,明确房子归大儿子一人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时还把房子产权归大儿子的事用录音机录好音。不久老方去世。老方两个儿子为了房产的事闹到了法庭上。虽然小儿子也在法庭上出示了老方留下的遗嘱,但立遗嘱的时间要比大儿子持有的遗嘱时间要早。最终法院将房产判给了大儿子。

(1)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将房产判给了大儿子?

(2)上述房产纠纷案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答案 (1)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本案中老方两个儿子都提供了遗嘱证据,但是大儿子提供的遗嘱所立的时间要比小儿子持有的遗嘱时间要晚且已经公证,另外还有视听资料作为证明,证据更充分,所以法院把房产判给了大儿子。

(2)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打官司要用证据说话。证据十分重要,要树立证据意识,要重视证据的搜集、保存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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