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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高考体育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2017-03-29  【

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术科考试)工作定于5月5日—12日进行。为加强全省体育类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核准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向社会公布,并严格依此安排体育类招生录取工作。

二、报名

报名工作按我院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2016〕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

体育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文化课考试和术科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本科和高职(专科)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术科考试

1. 术科考试原则

为加强体育术科考试的管理工作,保证考试质量,我省术科考试将遵照统一设置考点,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计分的原则组织实施。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体育类的考生,均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单独报考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除外。

2. 术科考试时间、地点

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工作定于5月5日—12日进行。考生的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考试地点为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3. 术科考试项目及评分办法

术科考试项目为体能3项(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技术。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按省招考院公布的《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术科统一测试各项目测试内容和评分标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中的规定执行。体能3项每项20分,专项技术40分,4项总分为100分。

4. 术科考试要求

术科考试的考号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准考证打印程序将于4月25日前经考务平台下发。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打印准考证,塑封后下发。并为考生准备两块印有术科考试考号的号码布(白布红字,长25厘米,宽12厘米),配8只别针。通知考生4月28日前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领取术科准考证和号码布。

(1)考生须携带术科准考证、身份证、号码布参加考试。

(2)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考试时间在每项考试时提前15分钟到达考试场地,参加检录。

(3)参加乒乓球、武术、田径考试的考生自备球拍、武术器械及短钉子鞋。

(4)考生进入田径馆参加考试,须另备一双干净的胶底考试用鞋。

5. 术科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术科统一考试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领导,各市(行署)招考办要认真做好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听从考试管理人员的指挥。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术科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6. 术科考试成绩发布

术科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将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上发布。

四、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后,将分别划定全省体育类招生文化课及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批次

体育类院校分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两个批次进行录取。

本科批次:本科院校设置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设置的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的体育类专科专业。

(二)志愿设置

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分2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均设置2个高校梯度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五个专业。两个院校志愿投档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在网上征集志愿。

附件: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术科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

术科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胸前、背后佩带号码布,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携带符合考试要求的装备,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检录不到,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不予补考。

三、考生须服从考试管理人员指挥,在考点指定区域活动,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认真聆听考试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考前做好准备活动。考试未结束,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四、考生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五、径赛起跑时犯规即罚出场。

六、考生因伤病不能参加考试或在考试中由考生本人造成的考试失误,一律不予补考。

七、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在管理人员引导下退出场地,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围观。

八、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人员安排,爱护各种考试器材设备,认真参加考试。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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