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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3年高考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2013-04-05  【

  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市教委统一领导,顺序志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重庆2013年高考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如下:

  录取

  三十二、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市教委统一领导,并组建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庆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工作。

  三十三、普通高校在渝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划线,专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对口高职本、专科在专业技能测试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本科按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划线,专科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

  三十五、顺序志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三十六、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应用本科计划、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一段录取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普通专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纳入本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二段录取院校(高职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贫困定向本科在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前录取,专科在专科提前批后,专科一段之前录取。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提前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普通高校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一段、高职专科二段、贫困定向以及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三十七、本科一批为平行志愿,其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院校端看到的志愿号都是一志愿)。同分数的排序原则:文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理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补足。文(理)科的总分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分数之和。

  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一段采用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相结合的方式,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

  高职专科二段为平行志愿,其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除本科一批外,其余所有批次的投档,如遇总分同分数考生,则全部投给学校审录。

  三十八、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三十九、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一、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计划如因报到率低,未完成公布计划的,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二、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3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十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四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四十七、报考市属院校的重庆籍农村独生女文化成绩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对口高职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照顾资格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6号)文件执行。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含贫困定向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经我市批准进行面试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合格名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及合格名单录取,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面试合格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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