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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2年高招照顾对象的录取规定

北京教育考试院  2012-05-29  【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中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7)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9)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体育竞赛优胜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6)少数民族考生。
  3.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6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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