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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广西财政网[ 2019年7月25日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企业或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或者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重要岗位;发表、出版有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会计及相近专业(包括审计、经济、统计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竭诚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而奋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生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撤销其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担任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骨干。

  三、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或者市(厅)级研究项目1次以上。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7年以上,并有主持中小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工作经历。

  五、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

  一、主持或指导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积极主动研究提出改进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所在企业或单位采纳,为推动企业或单位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积极贡献。

  四、在参加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五、在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在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绩效等方面成效显著。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七、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赢利,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八、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3千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3千字以上),且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的经济分析报告(每篇3千字以上),或2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书(每篇3千字以上)。

  三、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经济分析报告(每篇3千字以上)。

  四、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五、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著作两项。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入选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四、主持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五、参加省(部)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获得一等奖。

  六、完成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并取得优秀学员证书。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有职称后开始计算。

  二、取得学历、职称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三、第九条要求的“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评价。

  四、文中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3名。

  五、(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或由广西会计学会、自治区行业会计学会主办的、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财会专业内部刊物。

  (二)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译作。

  (三)论文、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四)本条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

  六、文中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

  七、文中所称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指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举办的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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