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制度与政策 >> 考试辅导 >> 2017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讲义:第二章第四节闲置土地的处理

2017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讲义:第二章第四节闲置土地的处理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4月24日 ]  【

  第四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

  1.闲置土地的认定 ■

  ■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主要两种情况)

  ▲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七种处置方式)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安排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政府收回土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由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3.征收土地闲置费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20%以下征收闲置费

  ■具体由省一级规定

  【2006年真题】

  ◆放地产开发项目自( )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

  A.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

  D.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起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在合同中规定了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

  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2008年真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闲置土地满( )未动工开发时,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闲置一年收闲置费,两年无偿收回。

纠错评论责编:982585523yang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