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制度与政策 >> 考试辅导 >>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11日 ]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一)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是否已经变更。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纠错评论责编:xixi2580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