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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九章第三节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24日 ]  【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 概念、性质和用途

  概念与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性质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2、 交存

  交存范围

  住宅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出售的公有住房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

  首次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5%~8%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以及其它增值收入,一般应转让资金中

  3、 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将账户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在商业银行开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续交

  4、 使用规定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项目

  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市政设施)

  人为损坏的共用部门的修复费用

  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费用

  资金的使用

  可用于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的批准

  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公有住房中提取维修基金的购买国债,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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