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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知识串讲(6)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2月20日 ]  【

2017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知识串讲(6)

  (三)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含义

  土地附着物也称为地上附着物、地上定着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建筑物以外的土地附着物,是指附属于或结合于土地或建筑物,从而成为土地或建筑物的从物,应随着土地或建筑物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的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与土地或建筑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这种分离是不经济的,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会使土地、建筑物的价值明显减损。例如,为了提高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或功能,埋设在地下的管线、设施,建造在地上的围墙、假山、水池,种植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仅仅是放进土地或者建筑物中,置于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表面,或者与土地、建筑物毗连者,例如,摆放在房屋内的家具、电器,挂在墙上的画,在地上临时搭建的帐篷、戏台等,不属于其他土地附着物。在房地产估价中,估价对象的范围如果不包括属于房地产范畴的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应逐一列举说明,未作说明的,应理解为在估价对象的范围内;如果包含房地产以外的财产的,也应逐一列举说明,未作说明的,应理解为不在估价对象的范围内;未作说明的,应理解为不在估价对象的范围内。

  在现实中,其他土地附着物往往被视为土地或建筑物的构成或附属部分。因此,本书通常把房地产简化为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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