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制度与政策 >> 考试辅导 >>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重要知识点(22)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重要知识点(22)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29日 ]  【

  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1.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土地登记(五类)

  土地总登记(类似于人口普查)

  土地初始登记(类似于新生儿上户)

  土地变更登记(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土地注销登记

  土地其它登记

  房屋登记(五类)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主体发生变化)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最高额抵押登记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地役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其他登记

  【例1】

  下列关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B.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需依法登记

  C.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D.房屋因买卖、赠与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D

  【解析】变更登记是权利内容(客体)发生变化,而主体变化是转移登记。

  2.房地产登记的体制

  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

  个别地方实现了房地产统一登记

  3.房屋登记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

  4.房屋登记机构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法定的房屋登记和发证机关

  5.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5.1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其它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

  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例2】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答案】对

  5.2 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需要实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它

  5.3 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以套为基本单元

  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宰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6.房屋登记的程序

  6.1 程序

  申请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由相关共有人申请

  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应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受理

  审核

  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

  【例3】

  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登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答案】对

  6.2 予以登记的条件(5条件)

  主体一致

  与规划证明材料及登记簿记载一致

  申请内容与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6.3 不予登记的情形(7条)

  违法建筑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利业源证明或提供的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冲突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

  房屋已依法被征收、没收

  房屋被查封期间

  其它

  6.4 其它规定

  权属证书的种类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登记的公告

  公告是对可能存在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

  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

  是否有必要公告,由登记机构确定

  7.房屋登记的时限

  登记类型 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 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 60个工作日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 10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 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例4】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A.1

  B.10

  C.15

  D.30

  【答案】A

  8.房屋登记的其他规定

1 2
纠错评论责编:lzy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