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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6月8日 ]  【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2001年建设部下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要求也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二是以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筑物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时,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列财产一并抵押。

  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1)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押。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9)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0)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1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3)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内容。

  (14)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1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16)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7)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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