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1.行政裁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2.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主要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必须经过调解的程序
■拆迁听证制度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集体决策制度
◇下达裁决书前,须经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法违规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不服行政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避制度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3.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裁决依据
■以房屋所在地的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4.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4.1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裁决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4.2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4.3 裁决程序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权利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组织当事人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拆迁管理部门应作出裁决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以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后的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书。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予以确认
4.4 中止裁决
■中止裁决的条件(任一即可)
◇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4.5 终结裁决
■终结裁决的条件(任一即可)
◇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
◇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 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4.6 裁决书
■裁决书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裁决的依据、理由
◇裁决的结果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5.拆迁强制执行的要求
■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具有完备的文件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裁决调解和裁决书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二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五是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