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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6)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6日 ]  【

  划拨的管理 ■

  3.1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金低于市场交易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 )

  『正确答案』√

  3.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实行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两种方式)

  ■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原无偿无期限变有偿有期限)

  ▲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

  ▲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国有租赁经营的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保留划拨(继续无偿)(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仍是国有企业的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3.5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3.6 两项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可没收非法收入,可处以罚款

  ■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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