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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六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9日 ]  【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第十章第六节

  第六节 契税

  1.纳税人

  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权属转移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下列方式视同权属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计税依据(四种情况)

  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税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注意】

  房地产交易契约中,无论是否划分房产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都以契约价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答案解析』为了避免发生隐价、瞒价等逃税行为,征税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各地适用税率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5.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6.减税、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

  土地房屋被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外交方面的经外交部确认可免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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