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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委托加工的核算

加入收藏  【 】  [ 2008-7-18 ]
  商品流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情况,增加商品花色品种,扩大货源,发扬经营特色,更好地满足社会上各方面的需求,以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除了积极开展商品购销业务外,还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采取定点定牌的方式,将初级库存商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或者将不适销的库存商品,根据市场新的需求,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改制。当加工成品收回后,按照规定的加工计费标准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等。

  商品流通企业在委托加工前,应先与接受加工的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商品合同”,列明加工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耗用定额、加工计费标准等,作为双方执行的依据。

  商品委托加工的业务程序一般有发出库存商品、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及加工成品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

  一、发出库存商品的核算

  企业业务部门在按“委托加工商品合同”发出库存商品给加工单位前,应填制“发出商品委托加工单”一式数联。

  “发出商品委托加工单”经收发双方签章后,各自留下一联,加工单位作为收到商品的凭证,发货部门作为发出商品的依据;一联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据以借记“加工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二、支付加工费用和增值税额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一般在收回加工成品时,按“委托加工商品合同”的规定,支付加工企业加工费用,并要交纳增值税额,届时,借记“加工商品”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加工成品收回的核算

  商品进行委托加工,在发出库存商品时不办理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但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监督“委托加工商品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按质、按量、按时收回加工成品。

  在收回加工成品时,由业务部门填制“委托加工商品收回单”一式数联。商品由有关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委托加工商品收回单”上签章,接受加工企业留下一联,作为交货凭证;收货部门自留一联,作为收货凭证;另一联送交财会部门,复校无误后,据以入账。届时,应根据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加工商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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