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会计实操 >> 主管会计 >> 预算管理 >> 文章内容

2017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采购当事人

考试网   [2017年2月17日]  【

政府采购当事人

【大纲要求】掌握

(一)采购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意】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注意】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只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

2.一般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意】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会向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责编:duoduo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