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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