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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1.1—11.3

考试网   [2016年11月1日]  【

  根据“广州2016年第5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可知:2016年第5期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1.1—11.3

  2016年第5期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程序

  2016年度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考方式。报考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 “会计服务—会计考试”栏目进行报名。考生可自主选择我市任一行政区进行报名,网上填写报名信息,选择现场确认点并预约现场确认日期。根据机位数量、考场配备等可供情况,每期考试均设有报名名额限制,我市所有行政区报名额满后,该期考试不再接受报名。考生报考时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网上所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姓名及身份证件号不能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将无法再修改报名信息。

  (二)考生按照预约日期到现场确认点审核报名资格及缴费。考生集中的学校、单位需集体确认的,代办人员可与现场确认点联系预约受理时间。

  考生现场确认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考生来源为在职人员的,应当在表格“单位信息”栏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考生来源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应当在表格“学校信息”栏加盖学校或学院公章;考生来源为待业人员的,表格不需要盖章。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

  (1)内地居民户籍考生使用第二代内地居民身份证。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应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其余类型证件证明一律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考生使用军官证或军人身份证明;

  (3)香港、澳门及台湾户籍考生使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4)外国户籍考生使用护照。

  3.考生来源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交有效学生证原件。考生为待业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考生,还需提交有效的广州居住证。

  (三)打印准考证。已缴费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州市财政局网“会计服务—会计考试—打印准考证”栏目打印准考证。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造成的损失,由考生自负。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核对相关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的,必须在打印准考证规定时间结束前2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件证明,到现场确认点所属的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更正,逾期不再受理。因考生个人填报资料有误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参加考试。考生考试时间由系统随机生成,原则上不予调整。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前须经过身份证读卡等验证环节,以确定考生身份。

  (五)确认成绩。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模式,实行上机答题。考生点击交卷后,电脑系统将即时自动评分并当场显示考试成绩,考生必须与监考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开考场。成绩一经确认不再提供复查服务。

  (六)考试成绩查询。考生可于当期考试全部结束15日后登陆广州市财政局网站“会计服务—更多服务—查询服务—成绩查询”栏目查询分数。不提供成绩复查服务。

  (七)考试结果公布及领取证书。考生可按规定时间,登录各区考试结果公布网站(附件2)查阅考试结果公布。公布考试结果通过的人员可在考试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登录广州市财政局网站(www.gzfinance.gov.cn)“会计服务—领取证书”栏目,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按照有关流程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领取的,视为放弃。

  2016年第5期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11.1—11.3(报考名额有限,额满不再接受报名)

  现场确认:11.2—11.11(节假日不办理)

  打印准考证:12.1—12.7

  考试时间:12.8—12.31(个人考试时间由电脑系统随机生成,以准考证记载为准,不作调整)

  考试结果公布时间:2017.1.16

  除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及考试项目外,其他事项节假日不办理。以上安排如有变化,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各位考生可关注“广州财政”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以便第一时间获得最新通知。

 2016年第5期广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

  (一)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因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人员,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对象

  1.符合工作单位(非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户籍、居住地任一条件在我市的人员。

  2.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32号要求,部属及省属在穗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省工商局登记且不在中央在穗单位、省属在穗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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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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