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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复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来源:考试网  [2017年4月7日]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 担保物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 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5.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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