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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税收优惠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1月2日]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注意(选择题):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典型例题】(2010年多选)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选项A不正确,按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选项C不正确,对于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税法明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协商确定。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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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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