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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巩固提升练习及答案(9)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8月6日]  【

  参考答案

  第一大题 :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税法规定, 每吨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作为确定税额的依据。苹果啤酒的每吨出厂价=[68000+1000÷(1+17%)]÷20=3442.74(元/吨),适用消费税额是250元/吨。苦瓜啤酒的每吨出厂价=(30760+2500+2500)÷(1+17%)÷10=3056.41(元/吨),适用消费税额是25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20×250+10×250=7500(元)

  2、答案:B

  解析: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3、答案:A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0×(1+10%)+20×150÷10000]÷(1-56%)=125.68(万元)应纳消费税金=125.68×56%+20×150÷10000=70.68(万元)

  4、答案:C

  解析: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征税的消费品是卷烟和粮食白酒。

  5、答案:D

  解析:应缴纳进口环节关税=140×20%=28(万元) 消费税定额税每箱150元,一标准箱为250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比例税率=(140÷100×10000+28÷100×10000+150)÷(1-36%)÷250=105.94元>70元,适用税率56%。应纳消费税=(140+28+150×100÷10000)÷(1-56%)×56%+150×100÷10000=217.23(万元)

  6、答案:A

  解析: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

  7、答案:A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150+60+90=300(万元)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300×80%×30%=72(万元)或90×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90+51.48÷(1+17%)]×30%-72=28.2(万元)

  8、答案:A

  解析: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100×1000+80×1100+20×1100)×30%=63000(元)

  9、答案:A

  解析: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0+100000+25000)÷(1-30%)×30%=182142.86(元)

  10、答案:C

  解析:电动汽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均不征收消费税。

  11、答案:C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40×20×5%=40(万元)

  12、答案:A

  解析: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当月应纳消费税=100×2000×0.5÷10000+1480×20%=306(万元)

  第二大题 :多项选择题

  1、答案:DE

  解析: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选项D受托加工方属于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选项E粮食白酒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2、答案:ACDE

  解析:税法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3、答案:ABDE

  解析:金银首饰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消费税不退;金银镶嵌首饰改为零售环节,生产环节已经不再征收,所以也不允许抵扣已税的珠宝玉石的税金;税法明确规定镀金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所以仍属于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算消费税,这是税法的特别规定。

  4、答案:ABDE

  解析:以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不得扣除外购已纳消费税。

  5、答案:BCDE

  解析:啤酒、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6、答案:CE

  解析:一般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在流通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

  7、答案:ABD

  解析: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进口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有36%和56%两种情况。

  8、答案:BCD

  解析: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应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是特殊的销售方式,不是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10×2000×0.5÷10000+10×2000×25×20%÷10000=11(万元)应纳增值税=7.48-6.8=0.68(万元)

  9、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以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外。

  10、答案:ACD

  解析: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消费税;将汽车轮胎用于继续生产小汽车的环节不交增值税,也不交消费税。

  11、答案:ACDE

  解析:选项B,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第三大题 :计算分析题

  1、答案:

  解析:(1)B(2)C(3)D(4)D

  (1)税法规定,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按货物的正常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销售纯金项链应纳消费税

  =98×12000÷(1+17%)×5%

  =50256.41(元)

  (2)赠送业务关系户纯金戒指应纳消费税

  =15×3000×(1+6%)÷(1-5%)×5%

  =2510.53(元)

  包金和镀金项链不属于零售环节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合计

  =50256.41+2510.53

  =52766.94(元)

  (3)销售24K纯金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

  =98×12000÷(1+17%)×17%+15×3000×(1+6%)÷(1-5%)×17%

  =179407.58(元)

  (4)本期应缴纳增值税

  =179407.58+1350×20×17%+50000÷(1+17%)×17%+80000÷(1+17%)×17%-140000

  =62886.47(元)

  2、答案:

  解析:(1)A(2)D(3)D(4)B

  业务(1)

  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

  销项税=进项税=250×350×17%=14875(元)

  消费税=350×295×30%=30975(元)

  业务(2)

  销项税=360×60×17%=3672(元)

  消费税=360×60×30%=6480(元)

  业务(3)

  国外进口货物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进口香粉应纳消费税=(60000+35000)÷(1-30%)×30%=40714.29(元)

  进口香粉应纳增值税=(60000+35000)÷(1-30%)×17%=23071.43(元)

  消费税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的;

  允许扣除的消费税=40714.29×80%=32571.43(元)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金合计=40714.29+23071.43=63785.72(元)

  业务(4)

  为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销项税=500×60×17%=5100(元)

  业务(5)

  进项税=70000×17%=11900(元)

  业务(6)

  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品,应于提货时由受托方按其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25000)÷(1-30%)×30%=14142.86(元)

  进项税=8000×17%=1360(元)

  本期进项税合计=14875+23071.43+11900+1360+3902(水电)=55108.43(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975+6480-32571.43=4883.57(元)

  应纳增值税=14875+3672+5100-55108.43=-31461.43(元)

  第四大题 :综合题

  1、答案:

  解析:(1)A(2)D(3)A(4)B(5)D(6)B

  业务(1)

  关税=(165+15+12)×20%=38.4(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15+12+38.4)÷(100×250)+0.6]÷(1-36%)=144.94(元)>7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6%。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

  =(165+15+12+38.4+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

  =296.65(万元)

  进口卷烟的增值税

  =(165+15+12+38.4+100×150÷10000)÷(1-56%)×17%

  =89.60(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税金合计=38.4+296.65+89.60=424.65(万元)=4246500(元)

  业务(2)

  委托加工业务进项税=82000×17%=1394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20000+82000)÷(1-30%)×30%=129428.57(元)

  业务(3)

  进项税=110000×17%+(7500+500)×7%=19260(元)

  业务(4)

  可抵扣进项税=200000×17%×(1-15%)=28900(元)

  业务(5)

  进项税转出=18000×17%=3060(元)

  烟丝赠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项税=20000×(1+5%)÷(1-30%)×17%=5100(元)

  消费税=20000×(1+5%)÷(1-30%)×30%=9000(元)

  业务(6)

  单条售价=12500÷250=50元,小于7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36%

  销售A牌卷烟增值税销项税=200×12500×17%=425000(元)

  销售A牌卷烟消费税=200×12500×36%+200×150=930000(元)

  业务(7)

  单条售价=30000÷250=120元,大于7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6%

  销售B牌卷烟增值税销项税=150×30000×17%=765000(元)

  销售B牌卷烟消费税=150×30000×56%+150×150=2542500(元)

  业务(8)

  押金逾期不予退还的,并入销售额依法计算征税。

  销项税=7000÷(1+17%)×17%=1017.09(元)

  消费税=7000÷(1+17%)×36%=2153.85(元)

  业务(9)

  销项税=5×15000÷(1+17%)×17%=10897.44(元)

  消费税=5×15000÷(1+17%)×36%+5×150=23826.92(元)

  综上,本期销项税合计=5100+425000+765000+1017.09+10897.44=1207014.53(元)

  可抵扣进项税=896000+13940+19260+28900-3060=955040(元)

  应纳增值税=1207014.53-955040=251974.53(元)

  本期国内销售应纳消费税合计(不含委托加工业务涉及消费税)

  =9000+930000+2542500+2153.85+23826.92=3507480.77(元)

  卷烟厂应缴纳的城建税(不含委托加工业务涉及城建税)=(251974.53+3507480.77)×7%=263161.87(元)

  2、答案:

  解析:(1)B(2)C(3)D(4)B(5)C(6)A

  业务(1)

  进项税=350000×13%+28000×7%=47460(元)

  业务(2)

  进项税=59000×17%=1003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90000+59000)÷(1-5%)×5%=13105.26(元)

  业务(3)

  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应纳消费税=1500×12×1×0.5+(1500×458+18000)÷(1+17%)×20%

  =129512.82(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500×458+18000)÷(1+17%)×17%=102435.90(元)

  业务(4)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3×2000×0.5+13×6880×20%+15540÷(1+17%)×20%=33544.41(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3×6880×17%+15540÷(1+17%)×17%=17462.75(元)

  业务(5)

  税法规定,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薯类白酒的税率为20%。

  应纳消费税=16×2000×0.5+3880×16÷(1+17%)×20%=26611.97(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3880×16÷(1+17%)×17%=9020.17(元)

  业务(6)

  等价交换,则换回的材料的价格就是销售价税合计金额。

  应交纳消费税=15×2000×0.5+136890÷(1+17%)×20%=384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36890÷(1+17%)×17%=19890(元)

  进项税=19890(元)

  业务(7)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应纳消费税=(85+25)×12×0.5+458×(85+25)÷1.17×20%=9271.97(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458×(85+25)÷1.17×17%=7320.17(元)

  业务(8)

  进项税=350000×17%+180000×17%×4÷5+230000×6%×4÷5=95020(元)

  综上,销项税合计=102435.90+17462.75+9020.17+19890+7320.17=156128.99(元)

  进项税=47460+10030+19890+95020=172400(元)

  应纳增值税=156128.99-172400=-16271.01(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129512.82+33544.41+26611.97+38400+9271.97

  =237341.17(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237341.17×(7%+3%)=2373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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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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