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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精讲知识点(11)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14日]  【

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精讲知识点(11)

  融资方式及税务处理

  股权筹资

  债权筹资

  混合性筹资

  融资租赁

  (一)股权筹资

  1.被投资方

  (1)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款”,而不得计入当期费用。

  (3)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派股息红利

  2.投资方

  (1)投资阶段: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注意: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征收营业税

  (2)分得的股息红利: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免税待遇

  (3)收回股权投资发生损失,专项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债权筹资

1.债务人

计入负债类科目
注意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

2.债权人

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回债权获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混合性筹资、投资业务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2013年9月1日执行

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融资租赁

  1.出租方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余额计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不动产融资租赁:营业税

  2.承租方:取得增专,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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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全国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11月10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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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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