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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5日]  【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公式: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补:对于增值税应以“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采用按照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2012新增】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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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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