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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习题(十七)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5日]  【

  1

  [答案] AB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法渊源的相关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选项AB正确。

  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选项C错误。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是海关总署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选项D错误。

  2

  [答案] ACE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选项A正确。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属于种类越权,相对人不服的,只能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错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所以选项D错误。

  对国税局税务所、各级国税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

  [答案] BE

  [解析] 本题考核公务员的权利。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包括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许可的分类。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消防验收许可属于核准;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属于特许。

  5

  [答案] CE

  [解析] 本题考核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

  [答案] A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关于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的强制性规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选项B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所以选项D错误。

  7

  [答案] 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

  D.E正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所以选项C错误。

  8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规定申请期限是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选项E错误。

  9

  [答案] A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0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合并审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选项BD分别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另外,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所以对于选项A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

  选项C,不符合第三种情况,须是“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E,不符合第一种情况,须是“同一事实”。

  11

  [答案] CDE

  [解析] 本题考核代理的相关制度。因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害;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害,转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错误。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选项B错误。

  12

  [答案] BDE

  [解析] 本题考核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以地役权人不能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权,选项C错误。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不过,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13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制度。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权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通过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时乙公司是原告,丙公司是被告,甲公司是第三人。所以选项A错误。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甲公司仅仅是采用催告的方式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认为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所以选项D正确。

  法律没有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期限,所以选项E错误。

  14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5

  [答案] CDE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选项C错误。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选项D错误。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E错误。

  16

  [答案] ABE

  [解析] 本题考核运输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选项C错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所以选项D错误。

  17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8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19

  [答案] BE

  [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选项A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会职权。

  选项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选项D错误,董事会除行使法定职权外,还行使部分授权的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0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选项A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选项D属于虚构债务的行为,选项E属于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选项B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的行为,且都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都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21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选项ABC都是正确的。

  选项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选项E,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需要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一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理解终止和解程序和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

  22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的话,法院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选项A错误。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前由申请人提出,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申请人提出或由法院主动提出。选项E错误。

  23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反诉的相关规定。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选项B错误。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选项E错误。

  24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在以下情况下,由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直接移交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

  (2)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3)涉及国家、集体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时,义务人表示拒不执行的案件。选项E是明显的干扰项。

  25

  [答案] BE

  [解析] 本题考核执行中止的情况。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况。选项A错误。

  被执行人死亡的必然导致执行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的,还要执行。选项C错误。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移交执行组织由其直接移交执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选项D错误。

  26

  [答案] ADE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选项A对于从犯的处罚是正确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所以选项B错误。

  如果行为人身体受到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行为的选择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所以选项C错误。

  27

  [答案] ABCE

  [解析] 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规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并科原则。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4)折中原则。

  选项A就属于吸收原则的情况,说法是正确的。选项E符合限制加重原则,也是正确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确定刑罚,先判决的10年与后判处的3年并罚,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确定刑期,最少可以确定的刑期是10年,李某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10年。选项B正确。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

  数罪并罚,都是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的总和刑期不得超过20年。选项D错误。

  28

  [答案] DE

  [解析] 本题考核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本题中该企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因纳税人的逃避行为而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数额,不能等同于纳税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数额,或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数额。所以,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是8万元,按照该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选项ABC错误。

  要注意区分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偷税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匿应纳税款的数额,其行为人通过隐匿事实、伪造帐册等手段,给税务人员造成其收入少、规模小等假象,不知其实际应纳税额。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29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偷税罪。选项A说法不完整。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选项D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20万,不符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选项E错误。

  30

  [答案] DE

  [解析] 本题考核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

  (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注意:活着的人有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死人才有近亲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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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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