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税务师 >> 涉税相关法律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9日]  【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2.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5.基本法律行为、补助法律行为

  6.生存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7.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8.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

  2.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1)财产法律行为,是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2)身份法律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3.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常见的要式法律行为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买卖)。

  (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需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是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5.基本法律行为、补助法律行为

  (1)基本法律行为,是相关联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法律行为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补助法律行为,是相关联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为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意行为”。

  6.生存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1)生存法律行为,是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也称生前行为。

  (2)死因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也称死后行为,如遗嘱。

  7.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也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如买卖、租赁。

  (2)实践法律行为,也称“要物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8.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租赁。

  (2)无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

责编:jiaojiao95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