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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0月11日]  【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负担的不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自然人借款(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内容名称)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其内容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三)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拍卖

  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拍卖人落槌是承诺。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认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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