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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24日]  【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2.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8)《行政处罚法》未对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出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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