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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六)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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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一章导论第五节涉税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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