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的审核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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