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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税法》考点解析:税收法律关系

来源:考试网  [2017年9月27日]  【

  税收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三个部门组成,财政不直接征税,但它制订法律文件}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意思是中国居民、中国管辖区内即可征税。注意是“兼”,不是“或”,二者可同时成立,也可只成立一项}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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