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九)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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