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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七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3日]  【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一、税目、税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变态题]现行税法规定,资源税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2004年考题)

  [2006年考题]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BCD)。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末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相关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02年考题]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B)。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

  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标准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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