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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7日]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也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主要有: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①目的:促销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保证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7%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通过看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

  2.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

  3.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1)基本规定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2)对烟叶税的有关规定

  

  2.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注意:

  (1)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也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是营改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答案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1】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解析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八)新增内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专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传输盘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九) 新增内容: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0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应纳税额;

  (6)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4÷(1+4%)×4%÷2×5=0.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10.62-3.4+0.1=8.52(万元)

  【考题·计算题】(近三年考题节选)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疑编号5787020804]

  【正确答案】

  (1)进项税额=10.2+4×7%+8×(1-1/5)+6×7%=17.3(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500÷10000×17%+25×13%

  =34.7(万元)

  (3)应纳增值税=34.7-17.3=17.4(万元)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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