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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所有权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25日]  【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选项A错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因此选项D错误。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一)制度价值

  1.《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所有权人不得否认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

  3.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

  (二)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2017年修改)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具体操作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2017年新增)根据《物权法解释一》,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第二,转让人将《物权法》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2017年新增)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物权法解释一》规定,转让合同无论是因违反《合同法》而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以下仅就特别之处作一简单阐述。

  1.特别构成要件

  (1)交付问题。对于不动产,应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问题。(2017年修改)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第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第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第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第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第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另外,如果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样不构成善意。

  2.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此与动产不同。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四)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规定,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规定适用。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因此,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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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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