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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详解:破产申请的受理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21日]  【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

只能履行

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

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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